科达洁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5,741,38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24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199,967,591.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382,685.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4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中喜验字(2017)第02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材料”)及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泰”),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两家银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11月29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账户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帐户余额(元) |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8011010005594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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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大都支行 |
1,187,967,5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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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7579000036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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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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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 |
80110100094719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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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大都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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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达洁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80110100094696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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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大都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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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限设置问题,陈村大都支行无法对外签署协议,故由其上级机构陈村支行与我公司及中德证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安徽新材料及恒力泰(协议中均为“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协议中称为“乙方”)、中德证券(协议中称为“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跃华、罗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pg电子游戏app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